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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赖进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赖进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进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利息105300元(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199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6%的四倍计付),往后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426元,执行费1950元。申请执行人苏**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进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进其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赖进其在中国农**江支行开设了账户,账号是62×××77,本院已对该账号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赖进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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