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王**已履行相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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