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王**已履行相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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