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177.25万元及逾期利息,交纳案件执行费20125元,合计179.2625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一辆吉利美日牌桂G×××××号小轿车抵偿申请执行人林**借款5万元,余下174.262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归还,经查询被执行人苏**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被执行人苏**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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