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韦**、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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