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覃和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和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和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和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陆**借款44200元。现被执行人覃和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武**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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