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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筑公司与唐**、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宣**筑公司与被告唐**、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宣**筑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宣**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65元,依法减半收取3183元,由原告武宣**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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