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4月1日以无法联系上被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依法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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