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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