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民间借贷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