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民间借贷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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