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诉被告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君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梁**所有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原告林*君自愿提供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雅文路的房地产作保全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现原告林*君自愿提供登记在其丈夫雷**名下房地产作为保全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上述担保房地产在诉讼期间发生权属变更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林*君提供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雅文路的房地产予以查封。
该房地产在查封期间,由原告林*君负责保管,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不得有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