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谭**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黄**、韦**等与叶**、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黄**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陆**与雷选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颜**与梁**、粱友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与陆成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袁*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阳与谭**、覃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吴**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杜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