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吕**申请执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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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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