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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袁*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的借款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赵**外出去向不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袁*以被告赵**外出去向不明,难以查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00元,减半收取294.00元,由原告袁*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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