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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杜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勤诉被告杜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勤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杜**自愿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涉案借款,原告因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50元,原告胡*勤自愿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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