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谢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昌发诉被告谢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昌发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曾**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谢起周归还借款人民币140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起周*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在本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前,原告曾**以被告不到庭应诉造成认证困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昌发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曾**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