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吴**因与被申请人陈**、原审被告文*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359号生效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吴**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金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