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诉被告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君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梁**所有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原告林*君自愿提供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雅文路的房地产,土地使用面积100.44平方米作保全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且原告提供了财产担保,依法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梁*梅所有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的房地产予以查封。
该房地产在查封期间,由房屋所有人梁**负责保管,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不得有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