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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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