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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以其与被告龙**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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