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叶**、叶*与被执行人陆**、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浙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