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古**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古**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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