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岳诉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何**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孔**、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古**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等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张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