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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岳诉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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