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丘隆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丘隆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丘隆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