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贺**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贺**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