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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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