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花与被告何**、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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