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岑*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岑*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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