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董**没有履行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贺**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贺**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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