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申请执行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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