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覃*、温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覃*、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智、温容银行存款115727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欠款本金100000元,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逾期利息11992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1435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苏**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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