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韩**申请执行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扣划和提取了被执行人梁**在银行的存款和在玉林市玉州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4307.61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后,扣除本案执行费159元,佘款24148.61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岀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梁**在玉林市住**玉州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帐号为:22×××0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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