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梁**、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258.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广西**管所、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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