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李**所有的位于玉林市大新村红新垌粮油小区A幢A2-402号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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