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中秀路281号东楼204号房屋(房产证:玉房字第××号)属被执行人李**所有,且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居住场所,在未能妥善安置之前暂无法处置该房屋。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