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罗**、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罗**、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刘*应支付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463元、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9.84元偿还部份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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