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广西容**有限公司、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借款本金人民币177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0739元、执行费2011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