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瑞胜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瑞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原告已预交207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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