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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凌*、刘*、凌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6月4日,原告以由于各种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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