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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