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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家裕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及担保人黄静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李**位于北流市城西二路0275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黄静的粤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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