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诉被告罗*宝、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2日原告罗*英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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