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沈**、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沈**、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4年12月2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沈*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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