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党**、钟**、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与其协商还款并取得原告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