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阙**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及南宁**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立案执行的阙**、蔡**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申请执行标的301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的妻子温友远名下的房产位于南宁市江南路34号银*综合广场住宅小区12栋1单元12161号房屋和12162号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的妻子温友远名下的房产位于南宁市江南路34号银*综合广场住宅小区12栋1单元12161号房屋进行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周**及妻子温友远保管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及共有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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