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的刘**与被执行人李**、吴*、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农**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6128.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农业**流市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以清偿相应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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