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