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苏*深与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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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俞**等与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