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庞*、吴**、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4元,减半收取8242元,由原告李**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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