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李**与被告李**、第三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李**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李**已偿清本案债务,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吴**、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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