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已与被告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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